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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曰早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易县橘子网吧,趁被害人田某某睡觉之机,盗窃田某某深蓝色华为魅特20X手机一部。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田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为3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平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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