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曰早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易县橘子网吧,趁被害人田某某睡觉之机,盗窃田某某深蓝色华为魅特20X手机一部。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田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为3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平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