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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1994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6月7日,因犯盗窃、销售赃物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1000元;2015年10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8年12月21日,因盗窃被新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2019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20年 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2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新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新乐市龙腾公园北门盗窃一辆蓝白色新日电动车。

2020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新乐市龙腾公园西门盗窃一辆粉紫色宝岛电动车。

2020年4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新乐市龙腾公园北门盗窃一辆白色山岛电动车后,销赃至新乐市东名村李某甲海宝电动车店内,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新日电动车价格认定人民币900元、宝岛电动车价格认定人民币300元、 山岛电动车价格认定人民币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秦某某、雷某某、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保顺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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