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巨某某**乡**村**号,住巨某某**局南侧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巨某某万盛小区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的储藏间内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案发后被追回返还被害人。经巨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三轮车;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利锋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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