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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兴隆县,住**乡**村。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手机登陆李某某的微信号,将李某某微信号里绑定的银行卡内的10265元人民币分六次转入自己的微信号内。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双方已经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手机微信账单、谅解书、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辉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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