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乡**村**号,住保定市徐水区****村**号。2016年7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4月28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至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凌晨, 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公园时代小区2号楼1单元窃得米肖肖绿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事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者。
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棉纺小区37号楼李某某储物小房内窃得黑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事后以13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者。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944元。
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毛纺厂宿舍8号楼前李某某来的储物小房内窃得赛克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白酒国窖1573一箱,事后其将白酒自己喝掉,电动自行车以13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米某某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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