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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7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66********,汉族,文盲,务农,现住江西省**县**镇**旁。2009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后,同日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经过改装的赣LU****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从余干县**镇来到东乡区**镇**村**组,两人将车停放在村庄入口处,徒步走到**村堤坝下面一处户外养牛的地方,将四头黄牛牵至停放面包车的地点,先将其中两头黄牛牵至面包车上,两人开车将两头黄牛运送到余干县**米厂附近的山上进行藏匿。再一同开车返回现场,将剩余的两头牛装上车运至余干县**乡大堤底下的空地上。之后两人又返回至余干县**米厂附近的山上,将最初藏匿在此的两头黄牛也送至余干县**乡大堤地下的空地上,在四头牛全部送达之后,罗某某联系了一个买家将四头牛卖出去。被告人张某某与罗某某两人因分赃不均发生矛盾,齐某某从中调解后,被告人张某某分得赃款5350元钱。经东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头黄牛价格为4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黄牛,价值共计人民币4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东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内含证人名单)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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