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润州区**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4月2日被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润州区**路**号,采用钻门缝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芙蓉王硬香烟二条、软玉溪香烟二条、硬中华香烟一条、利群硬新版香烟一条、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一条、南京金砂香烟一条、南京精品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十一包,硬中华香烟三包,南京精品香烟一包。经鉴定,上述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067元。当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部分香烟分别销赃至本市润州区**超市、**商店、**酒店,共计得款人民币1770元。

2020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起所骑的电动车内查获南京金砂香烟一条、南京精品香烟一条、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一条、利群硬新版香烟一条。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四条香烟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叶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被告人张某某辨认相关地点的辨认笔录;6.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飞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885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