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于苏州市姑苏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至同年8月期间,先后四次趁晚上无人之际,至苏州市相城区**路**号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门店,利用拾得的钥匙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存放在店内的合计价值人民币4071元的空调换热器5台,后销赃给周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某某处查获空调换热器5台,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另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9月1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空调散热器5个(系照片);
2.产品承揽合同、收条、谅解书等书证(复印件);
3.证人周某某、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所做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称重笔录等;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柳丽丽
检察官助理:吴 悦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暂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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