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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6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花苑*****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镇**居委会****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原江苏省洪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淮安市洪某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黄河路13号淮安蓝钰机械有限公司门前,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牌照为苏H2****皮卡车车斗内金刚砂轮1个,后将被盗砂轮卖于美伦酒店南侧的纪天和废品收购店,获取违法所得40元。经鉴定,被盗砂轮价值人民币2520元。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公安机关已扣押被盗砂轮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房某某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洪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结论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滔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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