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83********,汉族,中专文化,张家港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苏E0****的小型轿车,从张家港市杨舍镇华建大厦停车场行驶至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花园6幢楼下,与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否认自己酒后驾车。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5mg/100ml。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的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