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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句容**开发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驾驶车牌号为苏L0****的小轿车至句容市**小区东门对面中国**有限公司工地大门口,趁无人之机,窃得钢板15块,共计价值人民币112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至上述地点盗窃钢板6块,价值人民币450元。

2.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至上述地点盗窃钢板5块,价值人民币375元。

3.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至上述地点盗窃钢板4块,价值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1125元人民币,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厉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6.由句容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美菊

检察官助理:冒李冀

2020 年 8 月 18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18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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