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1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村**社区居委会**坝**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手机店内盗窃被害人代某某魅族手机一部;

2.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手机店内盗窃被害人代某某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0元);

3.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手机店内盗窃被害人代某某苹果手机一部。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鼓楼区三牌楼与和会街交界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盗华为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南京市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检察官助理:李毅浩

2020年7月2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刻录光盘一张);

4.无可查控财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