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6********,汉族,文盲,务工,住仪征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至2月6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街道**村**组马某某家田内,先后3次盗窃樱花树共计122棵,价值人民币98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30日10时至17时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街道**村**组马某某家田内,采用铁锹挖的方式盗窃樱花树40余棵;
2.2020年2月1日10时至18时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街道**村**组马某某家田内,采用铁锹挖的方式盗窃樱花树60余棵;
3.2020年2月6日9时至18时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街道**村**组马某某家田内,采用铁锹挖的方式盗窃樱花树20余棵。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赔偿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强
检察官助理:丁卉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仪征市**街道**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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