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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1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南郑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郑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主谋伙同王某(未成年人)于当晚12点左右,由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车至南郑县高台镇东升村王某甲家(系王某叔父),趁受害人王某甲外出打工家中无人之际,利用事先准备的工具采取撬窗入户的手段,在王某甲的卧室内盗得现金380元,王某甲户口本一本,王某乙(系王政叔父)的一个低保本,王某甲邮政储蓄银行20000元存款单一张,王某甲南郑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单两张分别为11000元、10000元。后由王某持王某甲户口本让其母陈某某、王某乙、分两次将存款单的钱全部取出,王某除给其父亲王某丙5000元外,剩余脏款被张某某、王某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银行存取款凭证:2.证人王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乙、王某丙、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主谋伙同未成年人入室盗窃413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娟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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