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住甘肃省兰州市,因涉嫌盗窃罪,经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永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一天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车窜至甘肃省永登县**镇,翻墙进入杨某某家中盗得金项链一条,价值被害人无法提供(未鉴定),项链已遗失。
2、2020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车窜至甘肃省永登县**镇,翻墙进入村民马某甲中实施盗窃时,被返家的马某甲发现后逃离现场,盗得紫兰州香烟半盒,已挥霍。
3、2020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甘肃省永登县**镇,翻墙进入村民马某乙家中盗得现金七八十元,已挥霍。
4、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甘肃省礼县,翻墙进入村民董某某家中盗得现金22000余元及一个黄金吊坠价值1200元(未鉴定)。手链已被丢弃,现金已挥霍。
5、2020年4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甘肃省岩昌县**乡,翻墙进入村民贺某某家中盗得一瓶娃哈哈和一块馍馍,已挥霍。
6、2020年4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甘肃省岷县,翻墙进入村民刘某某家中盗得现金2000多元,已挥霍。
7、2020年4月26日10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甘肃省岷县**村,翻墙进入村民包某某家中盗得现金500多元和一个小银碗,已挥霍,小银碗已被丢弃。
8、2020年4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甘肃省岷县**村,翻墙进入村民林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9、2020年4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甘肃省岷县**村,翻墙进入村民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10、2020年4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甘肃省岷县**村,翻墙进入村民唐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此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玲
检察官助理:白迎春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材料一页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