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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3199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株洲市**局石峰分局井龙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株洲市石峰区,住株洲市石峰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至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株洲市**局石峰分局井龙派出所担任辅警时,在采集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信息时,先后五次从刘某某的微信零钱里盗得16800元用于个人挥霍和赌博等非法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2月2日,被害人刘某某因赌博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行政拘留。因公安机关需要采集违法嫌疑人手机信息,株洲市**局石峰分局井龙派出所将刘某某的手机予以扣押。2019年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受安排采集刘某某的手机信息。在采集信息时,张某某用刘某某所留的手机界面解锁密码套知了刘某某微信支付密码,然后从刘某某的微信零钱里转账3000元至自己微信。2019年2月8日,张某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刘某某的微信,又从刘某某微信零钱里转账1000元至自己的微信。2019年2月9日至11日,张某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刘某某的微信,先将刘某某手机绑定的银行卡的钱充值至刘某某的微信零钱里,然后分三次从刘某某的微信零钱里转12800元至自己的微信,其中一次1000元、一次500元、一次11300元。张某某将从刘某某的手机微信里盗得的168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退赔赃款16800元。张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追赃记录、发还清单、微信截图、微信交易流水、劳动合同、辅警工作文件、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永忠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一册,起诉书十二份,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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