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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6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住景泰县一条山镇**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1993年5月3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08年1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9月1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景泰县上沙沃镇大桥村田某某家,采用剪断链锁的手段进入田某某家中翻找财物,后未盗得物品离开。

2、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至景泰县草窝滩镇红跃村,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该组杨某某家中盗窃1台创维牌55E3500型液晶电视。2020年1月20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民警依法对张某某位于景泰县**镇**村的家中搜查时,发现杨某某家被盗的创维牌液晶电视并扣押。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为1400元。

3、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景泰县草窝滩镇红跃村,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唐某某家中,盗窃1台海信牌LED55EC520UA液晶电视。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为1200元。

4、2020年1月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挂甘******套牌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由天祝县方向驶入景泰县正路镇石井村,张某某采用破坏防盗栏、砸玻璃的手段进入石井村顺祥门市部,将在门市部套间睡觉的薛某某惊醒后逃跑。

5、经调取卡口记录及张某某手机轨迹,被告人张某某从顺祥门市部逃跑后,又驾驶挂甘******牌桑塔纳轿车经一条山镇车站路至草窝滩镇八道泉(猎虎山)村,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卷闸门的手段,盗窃富文商行600元现金,58条香烟、259盒零包香烟及1件百事可乐、1箱安慕希酸奶、2箱特仑苏纯牛奶、3箱伊利优酸乳、4箱娃哈哈八宝粥、5箱双汇牌鸡肉火腿肠、12罐红牛饮料、20瓶康师傅饮料,共计价值8472.5元。

6、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景泰县寺滩乡刘庄村9号永鑫百货部,采用撬防盗门的手段,盗窃该百货部30条香烟、1部移动定制手机、1000元现金。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00元。被盗窃物品共计价值4366.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面值一角钱人民币946张;2、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渭仙

检察官助理:姚莹玉

2020年5月25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补充证据6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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