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陈仓区**镇**村*组**号。因犯销赃罪,1995年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9日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200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月,2017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扶风县城新区**店内趁被害人周某某购买衣服时,将周某某挂在婴儿车上的绿色手提包内一部VIVO X23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9年1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扶风县城老区**店门前趁被害人齐某某不备,将齐某某装在羽绒服右口袋中的一部蓝绿色华为nova5pro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齐某某的陈述;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前科,且扒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菲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