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03021994******** , 汉族, 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庄**路**巷**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汇源置地门口, 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小牛牌踏板式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5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提取笔录、提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黔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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