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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林儿”,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6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31日至同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庄坪办事处机场居委会“权丽”百货超市背后的家中准备玩耍时,临时起意将陈某某存放在一楼卧室里的9条硬黄芙蓉王香烟盗走。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香烟认定市场价格人民币2070元。

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某追赶至**庄**乡村人家饭店附近时将张某某抓获。涉案的9条硬黄芙蓉王香烟已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卷烟配送单、调取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5、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被动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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