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9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开封市祥符区**镇**路**面馆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二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二轮车价值2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情节;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乙的陈述,证实了电动二轮车被盗的有关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车辆的价值;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实了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讯问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其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杰
检察官助理:褚艳蕾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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