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84********,小学文化程度,和龙市人,群众,无业,现住延吉市**街****楼**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1月21日被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5日被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至12月27日在**市***市场中韩食品商店打工期间,趁送货、整理货物或老板郭某某外出之际,盗窃柜台下面钱包内人民币2400元、**牌白酒1箱(价格为2454.00元)、**牌白酒1箱(价格为204.00元)、**牌方便面30袋(价格为165.00元)、***牌罐头21盒(价格为277.20元)、***鱼肠30包(价格为348.00元)、***洗衣液4袋(价格为80.00元)、**牌香烟4条(价格为2480.00元)、***牌罐头14罐(价格为419.02元)、***牌香烟3条(价格为570.00元)、***牌香烟1条(价格为240.00元)、***牌香烟2条(价格为190.00元)、***牌香烟2条(价格为340.00元)、***牌香烟1条(价格为250.00元)、***牌香烟3条(价格为465.00元)、**牌草莓味饮料46罐(价格为142.60元)、***牌桃味饮料38罐子(价格为117.80元)、***火腿肠95根(价格为256.50元)。经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8999.1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证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
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金胤辰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2.案卷所有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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