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庆城县**小区**栋**单元**室,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冯某甲均为庆城县**小区**栋**单元住户,被告人张某某租住于该单元**室,被害人冯某甲居住于该单元**室。
1、2020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听见住在庆城县**小区**栋**单元**室的邻居锁门外出的声音后,就偷偷来到**室门前,蹲下身子把手从外层铁质防盗门的栅栏空隙伸进去将防盗门锁拨开,打开防盗门,推开里层木门进入室内,在**室主卧衣柜里盗取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8775元。后张某某将所盗电脑销赃至庆城县**路**电脑部,获赃款50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听见住在庆城县**小区**栋**单元**室的邻居锁门外出的声音后,就偷偷来到**室门前,以同样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取软中华牌香烟8包,价值560元。所盗香烟被张某某全部抽吸。
3、2020年8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听见住在庆城县**小区**栋**单元**室的邻居锁门外出的声音后,就偷偷来到**室门前,以同样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取软中华牌香烟8包,价值560元。所盗香烟被张某某全部抽吸。
4、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听见住在庆城县**小区**栋**单元**室的邻居锁门外出的声音后,就偷偷来到**室门前,以同样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取软中华牌香烟2包,价值140元。所盗香烟被张某某全部抽吸。
5、2020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听见住在庆城县**小区**栋**单元**室的邻居锁门外出的声音后,就偷偷来到**室门前,以同样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取软中华牌香烟4包,价值280元。所盗香烟被张某某全部抽吸。
6、2020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听见住在庆城县**小区**栋**单元**室的邻居锁门外出的声音后,就偷偷来到**室门前,发现防盗门上遗留有钥匙,遂用钥匙打开防盗门进入室内,盗取龙井牌细支茶烟4包,现金200元。所盗茶烟被张某某抽吸后剩余18支(已扣押)。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作案6起,盗窃价值共计10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人员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传唤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姚某某、何某某、薛某某、冯某乙、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价格认定协助书,送达回执,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庆阳市公司卷烟品类价格表,证明;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格强
检察官助理:翟浩文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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