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4********,壮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路**小区**号门前盗走被害人蓝某某放在其桂**福特牌小车内的4000元现金。
2、2020年6月21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街**大酒店旁边盗走韦某某放在奔驰轿车内的MK素颜美肌牌护肤品一盒,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韦某某被盗的护肤品价值5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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