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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张木贵,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于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10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木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3许,被告人张木贵路经贵港市港北区港北一中旁邮政快递店门口时,发现韦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未拔钥匙,遂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该车盗走。案发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韦某某。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木贵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木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木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木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木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木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芬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木贵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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