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0月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本田摩托车去到梧州市万某某城东镇工业园**工地,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在该处的施工材料铁制扣件150个(价值人民币675元),后去到梧州市莲花山易达物流中心东侧梧州再生资源物资回收店进行销赃。
2020年8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本田摩托车去到梧州市万某某城东镇工业园**工地,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在该处的施工材料铁制扣件110个(价值人民币495元),后去到梧州市莲花山易达物流中心东侧梧州再生资源物资回收店进行销赃。同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去到梧州市万某某城东镇工业园**工地盗窃了施工材料铁制扣件70个(价值人民币315元),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工地项目员工当场抓获。
现被盗物品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迪
检察官助理 张 华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