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号**楼**号房按摩。按摩结束后,趁被害人莫某某不在之时,将被害人的1台苹果牌手机盗走。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490元。
2020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手机交给公安机关。现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喆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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