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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张坤阳,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2198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街道**社区**组**号,2019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坤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坤阳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张坤阳在广西东兴市**镇**大道**号一楼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茶几上的1部白色苹果X手机。经估价,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957元。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张坤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坤阳的供述、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坤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坤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坤阳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8张随案移送。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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