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家属区**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徒步途径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华景路**巷*号门前时,盗走事主翁某某停放在该住宅门前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之后把该车藏匿在黄排****门前停车场。2019年12月6日1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公堂附近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缴获赃物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思益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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