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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惠来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东**四凤管区后堀村阙**八横巷**号。2011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后监外执行。2016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后监外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 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淘金路**号**房飞扬服装店内反复试衣服并将试好的衣服放在收银台的台面上,后其乘被害人王某某及店主不备,盗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店收银台旁充电的1台IPHONE 6 PULS移动电话(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242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8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淘金路**号**美甲店消费时,乘正在该店消费的被害人叶某某及店员不备,盗窃得被害人叶某某放在该店桌子上充电的1台IPHONE X移动电话(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7938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住处(广州市番禺区**街**号**房)被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3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中山路旧市场二楼**号档内,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盗窃得其放在收银台上的1台iphone Xs Ma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99元)。同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视频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敏2011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其所犯的其他盗窃罪涉及的刑罚均没有执行完毕,上述漏罪应与本次指控的犯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芳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1*******、135*******吴某某)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光盘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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