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93号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另一名男子去到本区石碁镇富怡路82-4(7号仓库)门口,盗去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铃木牌男装摩托车一辆。
二、2019年12月14日19时1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另一名男子,去到石碁镇官南永工业区官涌路6号捷睿电子厂后门,盗去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飞鹰牌男装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57元)。
三、2020年1月7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另两名男子,去到石碁镇市莲路石碁村段61号兰州拉面店门口,盗去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四、2020年4月4日2时5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另一名男子,去到石碁镇朗边村松露西街7号一楼,分别盗去被害人简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豪宝牌男装摩托车、蓝黑色速卡迪牌男装摩托车和黑色速卡迪牌男装摩托车共三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 森
检察官助理:潘文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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