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到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号出租房,乘被害人罗某某外出忘记锁门,进入被害人住处,后用在被害人住处盗窃的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住处,先后盗得被害人罗某某白色吊带衫一件、针筒一支及现金人民币100元。期间,张某某多次持被害人房内衣裤进行自慰,并毁坏房内的避孕套、化妆品等物品。

2020年1月9日,民警在广州市从化区欣荣宏“点心皇子”门口处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张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仙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