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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去到被害人胡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住处,使用事先购买的剪刀剪开卫生间窗台网,从窗户爬入屋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300元及一条香烟。经鉴定在被害人上述住处卫生间防盗网上提取的纤维STR分型与张某某血样检材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京京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3.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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