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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号。2011年1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月15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因随身携带单刃弹簧刀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4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批准逮捕。

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2008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0月刑满释放。2019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批准逮捕。

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0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区**巷**农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楼**单元603室。2014年6月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8年1月2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两人驾驶一辆王野牌无牌照摩托车进入陕西省平利县城区,后冒用张某某身份证入住平利县生态酒店。2019年10月23日14时许,两人在城关镇东四路某某理发店,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OPPOR15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57元。当日15时许,两人又进入城关镇新正街某某奶茶店,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部小米9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88元。当日15时许,两人进入城关镇城南步行桥头某某花店,将被害人樊某某的一部OPPOR17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92元。2019年10月24日,张某某、刘某某在陕西省镇坪县顺丰快递营业部,冒用万某某的身份证将盗窃的上述手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收到手机后,将上述手机在银川市未来电子城手机市场进行销售谋利。2019年12月27日,平利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从徐某某手中扣押其使用的OPPOR15手机,后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同日,从马某某手中扣押其使用的OPPOR17手机,后发还给被害人樊某某。

2019年11月4日8时许,平利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得胜南路,将冒用张某某身份证入住某某宾馆320房间的张某某、刘某某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张某某身份证一张,刘某某身份证一张,三星手机和华为手机各一部,黑色鸭舌帽一顶,摩托车钥匙一把。后办案民警在某某宾馆对面的某某小区内找到二人作案时所骑的摩托车。民警利用查获的摩托车钥匙打开摩托车储物箱,在该摩托车座位下储物箱内查获衣服两件,身份证一张(姓名为万某某),黑色棉手套一双,上衣两件,男士黑色手包两个,其中较小手包内装手机一部(蓝色OPPO),较大手包内有手机四部(黑色苹果牌一部、紫色华为牌一部、蓝色vivo牌一部、蓝色华为荣耀一部)。

办案民警对扣押的手机进行技术侦查,被扣押的5部手机中,其中一部华为蓝色荣耀9X手机,系被害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在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新一中附近的某某花店被盗的手机。经价格认定,价值958元。其中的一部苹果X手机,系被害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在湖南省津市市七一路某某旅行社被盗的手机,经价格认定,价值4558元。案发后,被盗的华为蓝色荣耀9X手机发还给高帆。

另查明,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进入位于山西省霍州市东大街实验小学门口的某某店内偷走被害人姚某某的手机两部,一部努比亚红魔3黑色手机,经价格认定价值2688元。一部三星S8+黑色手机,经价格认定价值2357元。

综上,张某某、刘某某共同在陕西、湖南两省盗窃手机价值12653元。另张某某另在山西盗窃手机价值5045元,故张某某的涉案金额为17698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某某、刘某某作用相当,且二人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极差,酌情应从重处罚。

另查明,刘某甲收购张某某、刘某某邮寄的手机价值7137元。案发前,张某某使用微信名为某某的账号与刘某甲取得联系,张某某利用顺丰快递将手机邮寄给刘某甲销赃获利。2019年11月13日,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同日,平利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甲的住宅及车库进行搜查,扣押手机10部,现金3万元,电话卡3张。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可从轻处罚。

刘某某、刘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已做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亮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补充证据材料29页。

3.视频资料光盘14张,身份证2张(张某某、万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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