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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住巴州区**********单元****号。因吸毒,于2015年10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进入李某某位于巴州区**路**段**号门市内,趁李某某上楼之际,将其放在门市大厅凳子上的斜跨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400余元、一枚黄金戒指、一个POSS机。经价格认定,被盗POSS机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元。

2.2019年4月10日9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入李某甲位于巴州区**大道**号附**号门市内,将李某甲放于店内的棕色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现金1200余元,一对黄金耳环。

3.2019年4月13日12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入王某某位于巴州区**街“**理发店”内,趁王某某上厕所之际,将放在洗头床上的红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500余元、一部OPPO牌手机。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00元。

4.2019年5月23日14时13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戴口罩进入巴州区**大道**段**号**营业厅内,趁被害人杨某某睡午觉之际,将店内的四部手机盗走。在此期间,杨某某被惊醒,张某某随即逃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购物发票、收据、进货单、扣押物品清单、监控截图等书证,证人李某乙、巩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4页。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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