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街**号**,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村**小区**。2018年6月14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1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中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迎某某南肖墙街宝地小区底商黑萌理发店内,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红色VIVO X21A手机一部及手机壳内人民币5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9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8日中午13时0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迎某某新建南路113号顾值花町花店内,趁被害人马某某不备, 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白色苹果XR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94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3、2020年5月6日中午1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迎某某上马街卫生服务站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黑色华为畅想10plus手机一部。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4、2020年4月30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迎某某南内环街财大北校南门旁八喜蛋糕店内,趁被害人张某甲不备,盗窃被害人张某甲绿色苹果11pro max手机一部,蓝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绿色苹果11pro max手机价值人民币7156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5、2020年4月29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迎某某南内环街11号黄焖鸡米饭店内,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 盗窃被害人张某乙银紫色华为mate3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76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玲玲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3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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