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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楼**大街**门**号,无固定住所。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洗浴中心休息区内,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白色苹果牌手机一部(购买日期:2019年5月,购价:人民币9000元左右),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被盗手机以人民币85元价格卖掉。

2020年1月8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晋源区**村**寺休息室内,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手提包一个(包内放有黑色鳄鱼钱包、银行卡、身份证、社保卡等物),后被告人盗刷中国银行卡1900余元。

2019年11月25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晋中市榆次区**路**寺院内,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被害人田某某放在一楼桌子上的粉色钱包一个(包内放有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物),后被告人张某某盗刷招商银行卡12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被害人田某某被盗粉色钱包、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德克士卡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涉案被害人王某某被盗招商银行卡一张、光大银行卡一张、平安银行卡一张、兴业银行卡一张、招商银行医保卡两张、身份证一张、黑色鳄鱼钱包一个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询问笔录等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等供述和辩解;4.视频资料:某某洗浴中心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党冲

                            202052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 案发现场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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