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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1********,汉族,小学,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期**号楼**单元**室。1990年9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胶南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于1993年11月2日被假释;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初的一天早上5时许,张某某窜至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401户赵某某家楼下柴房,通过技术开锁手段打开柴房防盗门,盗窃五粮液白酒4箱(共计24瓶,鉴定价880元每瓶)。价值共计人民币21120元。
2、2018年2月14日前后的一天早晨5时许,张某某再次窜至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401户赵某某家楼下柴房,通过技术开锁手段打开柴房防盗门,盗窃五粮液白酒2箱(共计12瓶,鉴定价880元每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0560元。

3、2018年8、9月份一天早晨4时许,张某某张某某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村**号楼**单元丁某某家楼下柴房,通过技术开锁手段打开柴房防盗门,盗窃飞天茅台酒1瓶、五粮液白酒1瓶。
4、2018年9月的一天早晨5时许,张某某窜至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201户崔某某家楼下柴房,通过技术开锁手段打开柴房防盗门,盗窃15年飞天茅台酒4瓶。
5、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早晨5时许,张某某窜至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号楼602户李某某家楼下柴房,用竹竿将柴房内的2瓶五粮液白酒从窗户挑出。

6、2019年2月4日早晨6时30分许,张某某窜至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102户董某某家楼下柴房,爬窗进入柴房,盗窃中华贡白酒1箱(共计6瓶),山鸡蛋一箱等物品。
7、2019年2月20日5时许,张某某窜至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202户李某某家楼下柴房,通过技术开锁手段打开柴房防盗门,盗窃5箱零4瓶飞天茅台酒(共计34瓶44160,根据鉴定价共价值62818元)、软盒中华香烟9条(价值700元每条)、硬盒中华香烟2条(价值450元每条)。价值共计人民币至少70018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计盗窃7次,盗窃的物品除价值无法鉴定的外,共价值人民币1016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森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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