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4日凌晨1点0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湖田辛安店南基站房内,盗窃双登牌蓄电池48块,后送给**公司。
2、2019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淄川西谭村基站房内,盗窃理士牌蓄电池24块,后销赃自肥。
3、2019年12月30日晚上8点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南定小旦村基站房内,盗窃理士牌蓄电池48块,后销赃自肥。
4、2020年1月3日晚上7点4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窜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南定小旦村基站房内,盗窃电池连接线3根,后销赃自肥。
经鉴定,上述被盗蓄电池价值共计人民币39192.72元。上述被盗电池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赵某某、杜士刚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值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其他证据材料: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飞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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