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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5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底至9月初期间,先后在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路佳某某超市(以下简称佳某某超市)盗窃作案5次,涉案总价值人民币200元。

1、2018年8月25日9时55分许,张某某在佳某某超市盗窃双汇牌火腿肠1包(鉴定价值:16元)和康师傅方便面1包(鉴定价值:2元)。

2、2018年8月31日19时许,张某某在佳某某超市盗窃德芙牌巧克力1盒(鉴定价值:61元),有友牌凤爪1袋(鉴定价值:9元)。

3、2018年9月1日10时许,张某某在佳某某超市盗窃双汇牌午餐肉4盒(鉴定价值:48元)。

4、2018年9月2日18时许,张某某在佳某某超市盗窃双汇牌火腿肠3包(鉴定价值:48元)。

5、2018年9月3日10时许,张某某在佳某某超市盗窃双汇牌火腿肠1包(鉴定价值: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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