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开发区**庄**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八万元的价格把其哥哥张某乙的鲁******号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抵押给刘某某。因张某甲未能还清刘某某的八万元的借款,2013年5月14日张某乙把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卖给刘某某替张某甲还清借款,后电话告知张某甲。2013年7月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把刘某某停放在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烟庄行政村烟庄村前街的鲁******号雪佛兰科鲁兹轿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2961元。
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成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6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开发区**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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