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7********,汉族,文盲,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兰陵县芦柞镇大杨树村,盗窃周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040元。
2019年7月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兰陵县芦柞镇东王庄村,盗窃秦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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