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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男,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0日12时38分许,被告人张**窜至安定区西河村曹**租住的居民院内,趁院中无人,将曹**晾晒在院内的一件蓝色羽绒服从晾衣架上取下后装至黑色塑料袋内盗走。同日14时53分,被告人张**窜至定西市安定区****邢**的居民楼内,趁屋中无人,先后从窗户翻入郑**、张*的租住屋内,将郑**存放在黑色手提包内的500元人民币盗走,又将张**放在黑色手提包内的370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莹安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定西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刑事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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