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入户盗窃,窃取的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0110元(除部分物品无法计算价值外),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溜门进入黄山区三口镇巷联村杨家店组村民翟某某家中,盗走800元现金(人民币,下同)、1条黄金项链及吊坠(价值8780元)、1枚黄金戒指(1955元)。
2.2020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翻窗进入黄山区耿城镇饶村村南山组村民曹某某家中,盗走400元现金、1条黄金项链(价值4340元)、1条珍珠项链(价值400元)、1条中华硬盒香烟(价值450元)。
3.2020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溜门进入黄山区三口镇巷联村燕屋里组村民谭某某家中,盗走1只非贵金属手镯(价值60元)、1条非贵金属项链(价值60元)、1包黄山(金皖烟)硬盒香烟(价值28元)。
4.2020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撬门进入黄山区三口镇汪家桥村尚书里组村民琚某某家中,盗走3300元现金、2条利群长嘴软盒香烟(价值720元)、4条黄山(金皖烟)硬盒香烟(价值1120元)。
5.2020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撬门进入黄山区三口镇巷联村黄昏洞组村民徐某甲家中,盗走1条珍珠项链(价值700元)、1对黄金耳环、1枚金戒指。
6.2020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破窗进入黄山区三口镇巷联村黄昏洞组村民陈某甲家中,盗走300元现金、1.5条黄山(新制皖烟)硬盒香烟(价值210元)。
7.2020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翻窗进入黄山区耿城镇沟村村大路组村民赵某某家中,盗走1000元现金、1条利群长嘴硬盒香烟(价值220元)、1只非贵金属手镯(价值60元)、1口平底锅。
8.2020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撬门进入黄山区耿城镇城澜村黄泥组村民章某某家中,盗走1011元现金(其中硬币11元)。
9.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溜门进入黄山区耿城镇饶村新村村民徐某乙家中,盗走1条黄金项链(价值19953元)、1枚黄金戒指(价值484元)。
10.2020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溜门进入黄山区耿城镇饶村新村村民何某某家中,盗走500元现金、1条黄金项链(价值8179元)、1枚黄金戒指(价值1626元)、2枚非贵金属戒指(价值120元)。
11.2020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破窗进入黄山区龙门乡龙源村竹园坦组村民蒋某某家中,盗走350元现金、2.6千克茶叶(价值416元)。
12.2020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撬门进入黄山区龙门乡龙源村党坑组村民汪某某家中,盗走1646元现金(其中硬币116元)、4瓶八宝粥。
13.2020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撬门进入黄山区三口镇白果树村曹冲组村民李某某家中,盗走5600元现金、1条黄山(金皖烟)硬盒香烟(价值280元)。
14.2020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攀爬进入黄山区仙源镇弦歌村叶家磅组村民陈某乙家中,盗走1只非贵金属手镯(价值60元)、1条塑料仿珍珠项链(价值60元)、5个工艺品泥像。
15.2020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撬门进入黄山区三口镇汪家桥村小稻仓组村民郭某甲家中,盗走200元现金。
16.2020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撬门进入黄山区三口镇汪家桥村小稻仓组村民郭某乙家中,盗走现金13844元(其中硬币43元)、2条玉溪软盒香烟(价值460元)、1条七匹狼(蓝钻)硬盒香烟(价值130元)、9包黄山(国宾迎客松)硬盒香烟(价值198元)、2包中华硬盒香烟(价值90元)。
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被扣押后退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赃29993元,已全部退赃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镊子半根、起子一根、手机一部、踏板车一辆;
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及相关书证;
3.证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翟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指认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记录及扣押清单;
7.价值鉴定意见;
8.微信支付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文忠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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