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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上午,安徽****有限公司职员张某某在肥东县**镇**村计某某家中,从钱包里取出5000元现金,从中清点出2000元作为工资支付给公司聘用的厨师张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趁张某某出门打电话之际将剩余3000元盗走后藏匿家中。当天中午,张某某在离开梁园镇后发现3000元被盗,遂立即返回计某某家中询问张某某,张某某回到家中取出其盗窃的3000元退还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祁某某的证言;5.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李

检察官助理:程灿萍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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