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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2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号,住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滁州市**大道与**路交叉口西北侧“中国电信**营业部”院内,从该院内**公司后窗爬进该公司的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樊某某一个笔记本包内1000元现金。

2020年8月4日夜间至8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滁州市**大道与**路交叉口东北侧,滁州市**大楼东侧门面房,进入安徽**人力公司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童某某一个黑色钱包内40元现金。

2020年8月7日夜间至8月8日凌晨, 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滁州市**大道与**路交叉口西北侧“中国电信**营业部”院内,从该院东楼进入中国电信**接入中心二楼,盗窃被害人周某某一个桃子和一个梨子。

2020年8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滁州市**大道与**路交叉口西北侧“中国电信**营业部”院内,从该院内中国**公司后窗爬进该公司的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樊某某一条南京牌九五至尊香烟,经依法认定,被盗香烟价值1000元。

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滁州市**大道与**路交叉口西南侧“**火锅店”,从该店厨房窗户爬进店内,盗窃该店柜台收款机内23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樊某某、童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先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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