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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Z2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泗县人,户籍所在地泗县****居委会****号,现住泗县****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至3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开车在泗县**镇周边采取投毒方式实施盗窃三起,盗得五条狗,共计价值人民币2040元(以下币种同)。

1.2020年1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开车到泗县**局对面被害人吴某某家附近,将其家白色小狗药死偷走。经鉴定,该狗价值360元。

2.2020年1月1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开车到泗县****站门口的路上,将被害人王某某家两条小狗药死偷走。经鉴定,两条狗价值720元。

3.2020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开车带其朋友周某某到泗县******庄北湖,在被害人戈某某家农场门口时,将其家两条狗药死带到周某某家,二人平分两条狗。经鉴定,两条狗价值96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9时许主动到泗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小

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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