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Z151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公司退休职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巷李某某家中,将两床新棉被、五箱种子酒、两套骨瓷餐具、两台电饭煲等物品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床棉被价值人民币36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关派出所民警抓获。部分赃物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王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8.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视频资料制作说明、情况说明、收条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另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对张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丽莉
检察官助理:苏 晴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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