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0********,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于201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汇锦新园底商等地转悠,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他人汽车实施盗窃,在昱耀烟酒店门前从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豫N****M号白色宝骏汽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0元,在优胜教育门前从被害人孟某某停放的津B****1号白色奔驰汽车内盗窃电脑包1个,内有华为matebook13笔记本电脑1台。被告人张某某后将上述被盗笔记本电脑变卖,所得赃款及被盗现金均被挥霍。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笔记本电脑照片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黄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翠然
检察官助理 肖宏伟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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