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三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91995********,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西青区交通劝导员,住山西省灵石县**镇**院**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审查,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暂住处内,以转帐方式,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1000元后挥霍。同年12月16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欣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